國立臺灣大學工會會費收取及代扣辦法
經 105 年 08 月 17 日理事會修正通過公告施行
經 107 年 10 月 09 日理事會決議修正第 3、5、6 條
經 107 年 12 月 11 日理事會決議修正第 3、4、5、6、8 條
第 1 條 目的
本會依章程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並為促進收取會費之效率及維護會員之權益,訂定本辦法。
第 2 條 分類
會費分為入會費與經常會費。
第 3 條 分工
會費收取之業務,由會務人員為之、由與工會簽訂商業合約之金流系統(以下簡稱為金流系統)或由國立臺灣大學自會員工資中代為扣繳。
第 4 條 期限
入會費之收取或代扣期限如下:
一、入會費由會務人員收取者,於會員提出入會申請後一個月內收取。
二、由國立臺灣大學自工資代為扣繳者,於會員提出入會申請之一個月內扣繳。應扣繳而未扣得時,期限延後至實際扣得為止。
三、由金流系統繳交者,於收到繳交通知之一個月內進行繳交。若未收到繳交通知得向會務人員提出,延長兩週繳交期限。
經常會費之收取或代扣期限如下:
一、由會務人員收取者,於每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收取。
二、由國立臺灣大學代為扣繳者,於會員同意代扣時一個月內開始扣繳,並於扣繳後每六個月定期代為扣繳。應扣繳而未扣得時,期限延後至實際扣得為止,但其後之扣繳不順延。
三、由金流系統繳交者,於收到繳交通知之一個月內進行定期繳交設定。若未收到繳交通知得向會務人員提出,延長兩週繳交期限。
第 5 條 入會費之計算及其收取或代扣程序
一般會員入會費之標準,兼職工作者為新臺幣二百元,專職工作者為新臺幣七百元。
入會費由會務人員收取者,收取之程序如下:
一、由會務人員向會員收取入會費。
二、會務人員收取入會費,應開立收取證明。收取證明應有會員與會務人員之簽名,並由雙方各自保留一份。
三、會務人員收取入會費,收取之入會費與開立之收取證明,應由本會祕書處記錄之。
入會費由國立臺灣大學自工資代為扣繳者,扣繳程序如下:
一、於會員提出入會申請並同意由國立臺灣大學扣繳後,會務人員即應通知國立臺灣大學開始代為扣繳會員之入會費。
二、扣繳成功後,由國立臺灣大學應發給會員及本會包含會員身份、職種(含專兼任之別)、扣繳金額及扣繳日期及其他供核對之必要資訊紀錄。
入會費由金流系統繳交者,繳交程序如下:
一、於會員提出入會申請並同意使用金流系統繳交後,由會務人員提供線上繳交連結。
二、會員收到連結後自行使用系統進行繳交。
三、會務人員每月確認後,開立收據交予會員。
第 6 條 經常會費之計算及其收取或代扣程序
經常會費依會員之月薪,應參照該年度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級距分級表,並參照以下分級定之:
一、部分工時月薪未滿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:每月新臺幣五十元。
二、月薪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,未滿第十一級:每月新臺幣一百元。
三、月薪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十一級: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。
一般會員經常會費之收取及代扣,準用入會費收取或代扣之程序。
第 7 條 贊助會員
贊助會員入會費與經常會費之收取,準用一般會員之程序。
第 8 條 退費
若在已繳交經常會費的期間欲退會或失去一般會員資格,而不願意成為本會贊助會員者,無一般會員資格期間之近一年溢繳會費得依會員請求後退回。
第 9 條 解除會籍
若會員未履行義務或其他情況,依照本會章程第 10 條及第 12 條辦理。
第 10 條 施行日
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