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災、事變及突發事件加班通報
天災、事變及突發事件加班通報
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:
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⋯⋯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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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的單位主管、計畫主持人或人事研發單位有任何不當的要求,請將要求上班的指令錄音錄影,或者螢幕截圖被恐嚇的對話內容,並提供我們以下資訊:
工作單位/職稱
簡要狀況說明
被強迫上班出席
被扣當日薪水
被強迫請事假、病假或生理假
工會將儘速聯絡您暸解狀況,並替您的權益做好把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