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災、事變及突發事件加班通報

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第 4 項:

「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⋯⋯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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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的單位主管、計畫主持人或人事研發單位有任何不當的要求,請將要求上班的指令錄音錄影,或者螢幕截圖被恐嚇的對話內容,並提供我們以下資訊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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